煤炭企业的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概述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不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前,是平等的主体,劳动者在受聘以后,不再享有其自身劳动的支配权。劳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无论在劳务合同签订之前或者劳务合同签订之后,其地位都是相互独立和平等的,双方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劳动者始终享有其自身劳动的支配权。在这个方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表面上受到合同的限制,但是在实际的工作当中,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会利用自己的其他时间做其他工作,俗称“接私活”,这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并且没有办法完全遏制;劳务合同在现阶段的发展中,仍然缺乏一个有效的规避方案,大部分情况下,劳务合同的当事人都没有办法及时的得到自己的薪金,有些情况是长期的拖欠,有些时候是劳务合同的主体直接消失不见,导致当事人受到了很大的损失。从客观的角度来说,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问题由来已久,并且关系到国家的法制体系建设和社会需求问题。所以未来还有很长的一段革新时间。
二、劳动风险的承担主体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在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在完成劳务的过程中造成自身或者他人损害的,一般情况下责任有劳动者自己承担。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是社会大众比较推崇的合同,劳务合同从很多方面来看都是不合理的,而且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经济的平稳进步。现阶段的劳动合同正在进一步明确风险问题,员工在出现身体上或者精神上的疾病时,用人单位会付很大的责任,部分较为优秀的单位会主动承担责任,为当事人提供一个较好的治疗环境。劳务关系则不同,一旦发生问题都是由当事人自己承担的,在这种关系下签订的劳务合同,与霸王条款没什么区别。在前几年的发展中,我国的劳务人员常常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死在异国他乡,由于劳务合同和劳务关系的限制,当事人只能被迫接受。
三、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不同
因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可以冲裁或者直接诉讼。在社会长久的发展当中,合同的争议问题已经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影响,员工反映自己的利益得不到满足;企业反映员工要求过多;雇主反映劳务人员不遵守规定;劳务人员反映雇主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来办事。综合来说,现阶段的合同争议问题较多,而且涉及到了很多的方面,在以后的工作当中,必须进一步规定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并且对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加强保障,在不损害双方利益的情况下,降低要求或者提高标准,避免“见缝插针”的情况产生。同时,还要注意一些故意设下的合同陷阱,提高受雇人员的安全意识。
四、结束语
本文对煤炭企业的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进行了一定的讨论,就现阶段的发展来说,很多的问题仍然在采用暂时性的压制措施,对社会的发展和国家的进步造成了一定的阻碍作用。未来的工作重点就是,通过法律、政府、社会、国家等多个方面,规避各项风险的发生,同时对一些不合理的关系、合同予以坚决打击,必须从严处理,在这个圈子内树立较好的风气,逐步解决矛盾和纠纷。
《煤炭企业的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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