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海南制定公证员、司法鉴定人职称评审条件 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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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日,海南省司法厅、省委人才发展局根据国家和海南省职称改革工作精神,联合制定了《海南省公证员职称评审条件(试行)》《海南省司法鉴定人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加强公证和司

  近日,海南省司法厅、省委人才发展局根据国家和海南省职称改革工作精神,联合制定了《海南省公证员职称评审条件(试行)》《海南省司法鉴定人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加强公证和司法鉴定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海南省公共法律服务事业发展。

  文件明确,公证员职称设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名称依次为四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司法鉴定人职称设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名称依次为初级司法鉴定人、中级司法鉴定人、副高级司法鉴定人、正高级司法鉴定人,按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分为四个专业方向,分别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其中,法医类的职称名称为法医师、主检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医师;其他专业方向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初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等。

  文件对公证员、司法鉴定人的职称申报条件、评审条件、破格申报条件等作出规定。同时明确,司法鉴定行业在不具备成立司法鉴定人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条件下,可委托其他省份和司法部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法律援助、仲裁等新兴公共法律服务行业的职称评审条件,待条件成熟后再另行制定。文件执行中产生的意见和建议,民众可向省司法厅、省委人才发展局反馈。

  转载来源:海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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